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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育职工就医

发表于:2024-04-28 作者:宏大医药编辑
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8日,

  参保职工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就医证明,到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分娩。参保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,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,由协议服务机构记帐;应由职工个人支付的,协议服务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。任何个人不得冒用、伪造、出借生育就医证明。

2020-11-06 11:59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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