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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育职工生育并发症备案

发表于:2024-04-28 作者:宏大医药编辑
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04月28日,

  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,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、病历等材料及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》到待遇审核科28号窗口备案。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,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。

2020-11-06 11:59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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